1.电缆宜敷设在河床稳定、流速较缓、岸边不易被冲刷、海底无石山或沉船等障碍、少有沉锚和拖网渔船活动的水域。
2.电缆不宜敷设在码头、渡口、水工构筑物附近、且不宜敷设在疏浚挖泥区和规划注港地带。
3.水平电缆不得悬空于水中,应埋置于水底。在通航水道等需防范外部机械力损伤的水域,电缆应埋置于水底适当深度的沟槽中,并应加以稳固覆盖保护;浅水区埋深不宜小于0.5m,深水航道的埋深不宜小于2m。
水下电缆严禁交叉、重叠。相邻的电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,且应符合下列规定;
1.主航道内,电缆间距不宜小于平均最大水深的1.2倍。引至岸边间距可适当缩小。
2.在非通航的流速未超过1m/s的小河中,同回路单芯电缆间距不得小于0.5m,不同回路电缆间距不得小于5m。
3.除上述情况外,应按水的流速和电缆埋深等因素确定。
4.水下的电缆与工业管道之间的水平距离,不宜小于50m;受条件限制时,不得小于15m。
5.水下电缆引至岸上的区段,应采取适合敷设条件的防护措施,且应符合下列规定;
6.岸边未稳定时,宜采取迂回形式敷设以预留适当备用长度的电缆。
7.水下电缆的两岸,应设置醒目的警告标志。